國傢及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關於博物館的法律、法令、條例和規定。

 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:國傢發展為人民服務、為社會服務的包括博物館在內的文化事業。

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》第四章第二十二條、第二十三條對全民所有制博物館的文物藏品作出瞭必須區分等級、設置檔案、建立管理制度、嚴禁出售以及有關調撥、交換的批準手續的法律規定。

  1979年6月國傢傢文物局頒發的《省、市、自治區博物館工作條例》是指導博物館全面工作的法規性文件。《條例》明確博物館“是文物和標本的主要收藏機構,宣傳教育機構和科學研究機構”,“博物館通過征集收藏文物、標本,進行科學研究,舉辦陳列展覽,傳播歷史和科學文化知識,對人民群眾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和社會主義教育,為提高全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,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出貢獻”。對博物館的藏品、陳列、群眾工作、科學研究、組織機構、人員隊伍等方面的工作也作瞭具體規定。

  文化部在1985年1月頒發的《革命紀念館工作試行條例》,是指導革命紀念館實現管理科學化、工作制度化的法規性文件。《條例》明確“各類革命紀念館是為紀念近、現代革命史上重大事件或傑出人物並依托於有關革命遺址、紀念建築而建立的紀念性博物館”,對革命紀念館的各項業務工作以及領導體制、工作人員、經費等作瞭具體規定。

  《博物館安全保衛工作規定》是文化部、公安部於1985年1月聯合頒發的一個專門性文件,它規定瞭博物館安全工作的方針、任務、領導職責、保衛組織、重點要害部位、防盜、消防、技術預防和獎懲等方面的內容。

  《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》和《文物藏品定級標準》是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》的有關規定,分別由文化部於1986年6月和1987年2月相繼頒發的有關博物館藏品管理的具體辦法。《博物館藏品管理辦法》對博物館藏品的接收、鑒定、登帳、編目、建檔,藏品庫房的管理,藏品的保護、修復、復制,藏品的提用、註銷規定瞭具體辦法。《文物藏品定級標準》規定瞭一級文物、二級文物、三級文物的定級標準,並提出,一級文物為具有特別重要價值的代表性文物,二級文物為具有重要價值的文物,三級文物為具有一定價值的文物。凡屬一、二級藏品的文物均為珍貴文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