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語詞在語言中實際使用的意義直接解釋詞義,不從字形結構或字的音義關係上去分析推論的訓詁方式。義訓是對形訓和聲訓而言。古書中文句下所加的註解和字書、辭書裏所加的解釋一般都是義訓。義訓總是以通語、常言去解釋不易知的文語、古語或方俗語。例如:“肇,始也。”“幹,求也。”“揆,度也。”“克,能也。”“愧,慚也。”(以上見《爾雅》)這些都是通訓。對於名物,經常說明其屬類、形狀、顏色和功用。如“璧,瑞玉圜也。”“璜,半璧也(半圓形)。”“薰,香草也。”“菜,草之可食者者”。“翠,青羽雀也。”“鉏(鋤),立薅所用也。”“澗,山夾水也。”“袷,衣無絮。”“籠,舉土器也。”(以上見《說文解字》)這都是屬於義訓一類。

  義訓解釋的方式很多。常用的除瞭說“某,某也”以外,也說“某謂之某”,或“某曰某”。如《爾雅·釋宮》:“宮中之門謂之闈,其小者謂之閨,小閨謂之。”又《釋器》:“肉謂之敗,魚謂之餒。”又《釋親》:“婦稱夫之父曰舅,稱夫之母曰姑。”又《釋水》:“水中可居者曰洲,小洲曰陼,小陼曰沚,小沚曰坻。”這些都是訓詁中常見的方式。